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取消理由或依据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证明用途) | |||||||
1 | 医师执业注册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网络核验 | 县卫健局 | |
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新证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信息共享 | 县卫健局 | |
3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公共服务 |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明材料。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 网络核验 | 县卫健局 | ||
4 | 护士执业注册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根据2021年1月8日修改《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取消 | 网络核验 | 县卫健局 |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首次注册 延续注册 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根据2021年1月8日修改《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取消 | 无 | 县卫健局 | ||
6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新证 | 行政许可 | 参加相应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 | 信息共享 | 县卫健局 | |||
7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根据“五减一提升”要求取消 | 疾病证明 | 县卫健局 | |||
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新证 再注册 | 行政许可 | 身体健康证明 | 根据“五减一提升”要求取消 | 无 | 县卫健局 | ||
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 办理新证 | 行政许可 | 县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 改为告知 承诺 | 县卫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