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保留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证明用途) |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 新证_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变更_执业地点 | 变更_执业地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3 | 护士执业注册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实习的医疗机构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改)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
4 | 护士执业注册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教学、综合医院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改)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教学、综合医院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
6 | 医师执业注册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县卫健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
7 | 医师执业注册 | 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县卫健局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
8 | 医师执业注册 | 变更注册_执业范围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学校 | 县卫健局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9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新证 | 行政确认 | 省、市、县 | 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 放射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资质的机构 | 县卫健局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 |
10 | 义诊活动备案 | 义诊活动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 | 县卫健局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荐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 |
11 | 托育机构备案 | 托育机构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 市人社部门 | 县卫健局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2 | 托育机构备案 | 托育机构备案 | 公共服务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县妇幼保健院 | 县卫健局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3 | 托育机构备案 | 托育机构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消防部门 | 县卫健局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
14 | 托育机构备案 | 托育机构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 | 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卫健局 |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