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备案名单管理办法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4-23  /  浏览:3782 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备案名单(以下简称备案名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杭县农业农村局所建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名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名单,是指上杭县农业农村局所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名单”、 “工程监理单位备案名单”、“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名单”、“工程预结(决)算单位备案名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名单”、“工程测绘单位备案名单” 。

  第四条 备案名单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备案、退出。

  第五条 备案名单中的单位服务范围为:由上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第三方服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第三方服务除外),其服务单位从相应的“备案名单”中根据服务内容对资质(格)等条件要求择优选择。优选名单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综合备案单位相关业绩、人员技术力量、服务质量等方面从相应备案名单中优选招标入围单位或委托服务单位。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杭县农业农村局提交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否则,将对该单位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永远禁止该单位或个人进入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名单”。

  第七条 备案申请条件和备案资料

  1、备案条件:一是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资质(格)证书;二是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三是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列入黑名单。

  2、应提供的备案资料包括:①备案申请书;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③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④资质(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⑤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等;⑥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审核

  第九条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备案工作。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需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补充资料。

  第十条 申请备案单位的备案资质(格)由上杭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上杭县政府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生效。备案名单原则上每1年一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名单”中的单位不足3个的,对该类服务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名单中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信息更新手续:

  (一)单位名称、资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备案名单实行退出机制,备案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本局备案名单:

  1、提交虚假资料备案的;

  2、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单位处罚的;

  3、不履行合同、或合同履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4、在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工作过失的;

  5、不服从委托人管理,或给委托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申报单位自愿且书面申请退出备案名单的;

  7、本局需要解散备案名单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办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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