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杭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8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杭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我县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3月24日,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18号通告。
《通告》明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境外被确诊新冠肺炎或疑似患者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2.在入境口岸转送医学观察场所或就诊、防疫、检疫等过程中,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管理,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逃避接受检疫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到达我县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2.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违反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3.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4.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三、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贰佰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杭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全县广大群众共同监督举报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