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资讯类型:上杭新闻  /  发布时间:2020-02-26  /  浏览:2421 次  /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杭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杭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275号)、上杭县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282号、杭政办〔201635号、杭政办〔2018130号)等规章制度,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94号)和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龙财行〔201938号)精神,并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县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和差旅住宿费明细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用餐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对方交纳市内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1),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办法。县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办法。

(七)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上级单位出差人员来杭开展公务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相关票据。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事项

根据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工作人员赴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县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对《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杭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办〔201635号)进一步细化标准,现印发《上杭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2),该明细标准作为我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的上限标准。

三、完善《上杭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杭政办〔2018130号)相关事项

(一)提高县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县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0元提高至每人每天50元。

(二)为切实解决乡镇工作人员公务下村出行问题,进一步提高乡镇辖区内交通补助费标准。

1.距离乡镇政府2公里以内(含2公里)(按乡镇政府距离村部所在地计算,下同)范围不纳入交通补助费范围。

2.距离乡镇政府2公里以上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范围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3.距离乡镇政府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范围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5元包干使用。

4.距离乡镇政府20公里以上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范围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5.距离乡镇政府30公里以上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务下村不再享受辖区内交通补助费。

(三)对杭政办〔201813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点 “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有效凭证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依据修改为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一天内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的,仍可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四)借用或被抽调到县外单位协助开展专项工作,在外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参照杭政办〔2018130号第六条培训期间伙食、住宿标准执行,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发布之前出台的有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住宿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2.上杭县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费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8

附件下载

· 杭政办5号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2.17修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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