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杭县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 资讯类型:上杭新闻  /  发布时间:2020-01-10  /  浏览:1303 次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杭县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20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各村被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等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上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上杭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告。

    

附件:上杭县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191231

 

 

附件

 

上杭县2019年度

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乡镇

村(居)

地类

面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补偿标准

临城镇

西陂村

耕地

0.4454

76.5

3

其它农用地

0.1644

15.3


建设用地

1.9442

15.3


未利用土地

2.4655

3.72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附件下载

· 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方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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