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 资讯类型:上杭新闻  /  发布时间:2019-08-12  /  浏览:1737 次  /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局机关各股(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级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详见附件)。

  各执法检查单位要建立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开展检查,填写“‘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登记表”,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及时完善《“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登记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用龙岩”和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开。涉及敏感问题,不适宜公开的或尚无结果无法公开的,可按相关规定暂不予公开。目前尚无检查对象的,待有检查对象时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多部门监管事项中,由外单位牵头的,局相关股站应积极配合外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2019年畜牧兽医有关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随机抽查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全面促进我省畜牧兽医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抽查内容及实施要求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3.抽查比例和频次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抽查频次为不少于6次,平均每2个月不少于1次。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12次,每月1次。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12次,每月1次。

  (4)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包括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0%。抽查频次为6次,平均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次。

  (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抽查结果应用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由承办单位通过本级农业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政府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平台公开。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被投诉、举报的,随时组织检查

  为避免同时间段重复检查,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联合开展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部署,可及时增加调整抽查计划,探索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联系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安贤    电话:3315811

  2019年牲畜屠宰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牲畜屠宰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公正、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检验我县牲畜屠宰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升监管效能,创新监督执法方式,增强被监督单位依法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计划安排

  (一)检查时间:2019年抽取2个月份,一般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二)抽查事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检查人员:畜禽屠宰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抽象对象为上杭县晟新食品有限公司,从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两名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检查对象:上杭县晟新食品有限公司。

  (六)抽查频率: 2次/年,对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市场经营主体,随时进行检查。

  (七)抽查标准和要点:

  1.屠宰企业设立条件。屠宰企业是否符合屠宰资质条件,生产布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定点屠宰证书是否通过年审;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2.生猪进场管理。对进场生猪进行健康检查,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

  3.生猪屠宰过程管理。符合操作规则规程规定要求,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4.无害化处理管理。对病死猪和不可食用的生产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记录和设备使用情况进监督检查。

  5.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牲畜来源和产品流向,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追溯制度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台账管理。屠宰管理台账健全,记录规范,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结果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畜禽屠宰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二)通过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实施“双随机”监管模式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巩固市、县畜禽屠宰监管联动机制,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要注重双随机检查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效结合。

  (二)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需立案查办案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存在问题需限期整改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三)加强宣传,注重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有效提高“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同时,及时将“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兽药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查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生产方式

  为确保兽药随机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库中通过电脑摇号或人工摇号等方式随机产生。

  (一)检查对象及产生方式

  检查对象。兽药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含动物诊疗机构)。

  产生方式。根据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一一对应的序号随机抽取,再按抽取到的序号确定检查对象。

  (二)检查人员及产生方式

  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为农业行政方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执法人员。

  产生方式。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间

  监督抽查比例:兽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0%;兽药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兽药使用单位,包括养殖场(户)和动物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规模禽蛋养殖场全覆盖、畜禽养殖场不低于30家)。

  监督抽查频次:抽查频次为至少2次。

  监督抽查时间:抽查时间为每半年至少1次。

  监督抽查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工作实际及省、市农业部门部署,调整抽查的时间和企业,无特别需要避免一年内重复检查同一企业。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列入相应的负面清单管理,依法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或者开展有针对性执法检查。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情况通过本级农业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农业部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公开。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有案必查、查必彻底”原则,依法立案查办、绝不姑息,同时,要充分运用农资监管平台,认真落实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全面清除假劣农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人: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安贤 电话:3315811

  农药、肥料、食用菌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抽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全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二、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生产方式

  为确保农药、肥料随机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各级执法人员库中通过人工抽号等方式随机产生。

  (一) 检查对象及产生方式

  1、 检查对象。农药检查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肥料检查肥料的生产者、经营者。

  2、 产生方式。根据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一一对应的

  序号随机抽取,再按抽取到的序号确定检查对象。

  (二)检查人员及产生方式

  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为对外公布的执法人员。

  产生方式。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监督抽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农业部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参与检查。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间

  (一)农药

  监督抽查比例:农药生产者抽查比例为50%,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抽查比例均为10%。

  监督抽查频次:每年至少2次,每半年至少1次。可根据农药生产经营与使用的实际,分别组织开展。

  监督抽查时间:抽查时间为上半年4-6月开展,下半年在11月前结束。

  监督抽查主体:农药经营者的监督抽查由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农药使用者的监督抽查由县植保站负责。

  (二)肥料

  监督抽查比例:肥料生产者1家,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0%。

  监督抽查频次:抽查频次为每年2次。

  监督抽查时间:抽查时间为每半年1次。

  4、监督抽查主体:土肥站负责。

  (三)食用菌

  1、监督抽查比例:生产者抽查比例为10%。

  2、监督抽查频次:抽查频次每年1次。

  3、监督抽查时间:可根据情况安排上半年或下半年检查。

  4、监督抽查主体:经作站(食用菌办)负责。

  四、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协调,根据工作实际及省、市农业部门部署,调整抽查的时间和企业,无特别需要避免一年内重复检查同一企业。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列入相应的负面清单管理,依法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或者开展有针对性执法检查。

  2、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情况由承担单位通过本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农业部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公开。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有案必查、查必彻底”原则,依法立案查办、绝不姑息,同时,要充分运用农资监管平台,认真落实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全面清除假劣农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人:执法大队  黄振才    电话:3833597

  植保站    黄光环    电话:3884642

  土肥站    张明来    电话:3841023

  经作站    丁财珍    电话:3883508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查计划

  2019年计划配合省、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展春、秋两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从2019年种子市场检查对象库中抽查3~5家(次)企业,抽查9~15个批样,其中:春季杂交水稻种子样品不低于3个、秋冬种蔬菜种子不低于2个,具体由县种子管理站根据龙岩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下达任务要求,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

  二、检验项目及依据

  监督抽查以种子实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为主,种子质量执行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中附录A的种用标准,没有种用标准的作物种类,按产品质量标识判定。春季杂交水稻种子检测水分、净度、发芽率三项,秋季蔬菜种子检测净度、发芽率二项。

  三、组织实施与要求

  1、春季市场抽查行动于2~4月进行,以抽查杂交水稻种子为主,抽查频次不低于1次,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的10%;秋季市场抽查于8~9月实施,以秋、冬种蔬菜作物种子为主,抽查频次不低于1次,覆盖率不低于检查对象库的5%。

  2、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以及抽查计划中的项目、时间、抽样数量等规定实施抽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改变,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3、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数量原则上一次抽查一个企业不多于5个批次样品;样品大小按标准要求,不得随意增大或缩小;抽查的样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农业执法部门参与抽样见证。

  四、抽查结果与公布

  检测结果经被抽查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样品,需待申诉受理结束后予以公布。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报送一份到县农业执法大队作为查处依据。抽查结果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检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报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汇总后统一公布。

  联系人:种子站 邱凤秀    电话:3833099

  上杭县2019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和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按照闽农综明传〔2019〕99号文件附件3《2019年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二、抽查频次

  2019年计划组织县级抽查二次,5-6月份抽查一次,10-11月份抽查一次,市级随机抽取两个县(市、区)参与联合检查。

  三、抽查人员和抽查场确定程序

  由畜牧站组织牵头,邀请局领导或法规科(股)监督,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家检查对象实施全覆盖检查,上半年检查2019年6月取得证件的上杭县闽雄玉溪养殖有限公司,下半年检查下半年取得证件的龙岩市福欣牧业有限公司。

  四、抽查结果应用

  各抽查检查单位认真填写《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和《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汇总表》,并督促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畜牧站。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资料归档

  切实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要认真总结分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不断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做好抽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保存。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查内容: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抽查对象范围:水产养殖“四类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单位、近年来实施过设施渔业和渔业标准化养殖项目的养殖单位以及其他水产品规模养殖场。

  三、抽查主体:中国渔政上杭县大队牵头、上杭县水技站协助。

  四、抽查方式:随机抽取。

  五、抽查比例:按上杭县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名录库内51家的市场主体不低于5%进行抽查。

  六、抽查频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七、抽查时间:每月5日左右。

  八、抽查记录: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出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养殖场(企业),并做好《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九、抽查公开:检查结果出来后,及时填写《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登记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

  联系人: 中国渔政上杭县大队:李传春  电话:3315810

  渔业船舶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查内容:渔业船舶。

  二、抽查对象范围:全县纳入监管的渔业船舶。

  三、抽查主体:中国渔政上杭县大队牵头

  四、抽查方式:随机抽取。

  五、抽查比例:每次抽查不低于其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8艘渔船的5%且不少于2艘。

  六、抽查频次:每月抽查1次。

  七、抽查时间:每月5日左右。

  八、抽查记录:通过随机抽取的方法抽出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渔船,并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

  九、抽查公开:检查结果出来后,及时填写《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登记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用龙岩”或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

  联系人: 中国渔政上杭县大队 :李传春   电话:3315810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二、抽查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的随机抽查工作通知

  三、抽查标准和要点:(1)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是否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是否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四、抽查对象范围:持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五、抽查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全覆盖,每年至少1次。

  七、抽查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表

  八、抽查公开: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上杭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安贤   电话:33158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检查对象和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

  检查对象、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在当地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与抽查。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象名录库

  以县级检查对象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象名录库。每个检查对象信息一般应包含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它必要信息。

  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分类管理,将重点领域、高风险的主体列入重点抽查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存在抽检不合格样品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单独设库,提高抽查频次。

  各乡镇根据农时季节对有产品上市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象名录库,于每次检查前3天内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时间另行通知)。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县级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构成,每个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含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制、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抽查数量及频次

  全年省级监督抽查四次,市级监督抽查四次,随机抽查数量全年全县不低于50家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县(市、区)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为避免同时间段重复检查,省、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联合开展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部署,可调整抽查计划。

  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吴加先 电话:383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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