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9-08-03 / 浏览:7373 次 /
- 2019-08-03 更新 投诉举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补偿实施办法》已经上杭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上杭县城市建设项目征收
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产业转型,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我县于2011年8月4日制定出台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杭政综〔2011〕407号),该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出台的,该文件的实施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用地征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也加快了征地进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的操作程序,并考虑原有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特制定城市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货币补偿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留用地的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临城镇所辖各村)除国家立项重点项目、交通建设项目(如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等)外的城市建设项目所涉及农转用用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留用土地货币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条 留用地的面积比例及补偿原则
留用地按各建设项目实际征收被征地村(居)土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和)的3 %比例折算留用地面积;留用地的补偿一律按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时被征地项目所处区域土地级别的普通住宅类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给予被征地所在村(居)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计算办法
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形式。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征地完成时间节点,按被征地项目所在区域所对应的土地级别,按照县政府最新实施的城区普通住宅类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土地级别的价格进行补偿。即目前留用地补偿价格为(按照2017年12月27日印发施行的“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杭县城区及古田等20个乡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杭政〔2017〕135号)文件执行):一级地每平方米2350元;二级地每平方米1842元;三级地每平方米1456元;四级地每平方米1156元;五级地每平方米930元。今后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如有调整,即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对按照县政府规定时间完成征地协议签订和积极配合项目用地建设时间节点按时交地的村民小组,由所在乡镇政府申报,经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或挂钩项目的县领导审批后,县土地收储部门按其留用地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即按实际征地面积每亩20平方米留用地计算,给予每亩10000元的奖励)。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地需延期的,延长时间必须经所在乡镇政府申报、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或挂钩项目的县领导批准后,县土地收储部门再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
第四条 留用地货币补偿办理程序
留用地货币补偿形式的办理程序为,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额在土地征收协议条款中明确,并随同土地征收补偿款一并支付。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即村财镇管)。
第五条 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征地项目业主单位对2016年12月31日之前征收土地的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实地安置等多种途径逐步妥善解决。2017年1月1日后实施且符合留用地适用范围的征地项目,一律采取货币形式补偿,不再实行实地留用,留用地货币补偿的奖励由所在乡镇政府申报、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或挂钩项目的县领导批准后,县土地收储部门再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古田镇核心区所涉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签订留用地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原《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杭政综〔2011〕40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