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制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工程项目除外)。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三、验收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各专项验收的联合验收工作在前7个工作日中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第8个工作日至第11个工作日内完成。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9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时间),其中各专项验收的联合验收工作在前7个工作日中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第8个工作日至第9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验收及备案条件
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
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
(三)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异地建设的,异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异地建设费。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
2.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
(五)验收备案
取得各相关法定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取得规划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材料。
4.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或易地建设审批文件。
5.取得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仅限住宅工程)。
6.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各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部门提供一套符合规定、立卷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六)分段验收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分阶段验收:
1.规划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验收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2.消防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3.人防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人防功能,满足人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4.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且具备独立完整使用功能,认可建设单位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五、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由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法定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各自行业验收规范标准进行专项验收。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统一监管”的原则。
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收件登记,分发到各职能部门预审。各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预审意见:资料齐全,直接受理;资料不齐全,须出具补件通知书,待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统一受理。补件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送达。
2.组织准备。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窗口当天通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职能部门现场查验,并告知建设单位现场查验时间。各职能部门应指派相应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查验,若有职能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书面向住建部门反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3.现场查验。住建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工作。各参验部门按指定时间参加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行业法规提出验收意见(监督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向联合验收窗口出具验收意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根据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毕后向相关部门申报重新验收。
六、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结束后,相关法定验收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确认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
1.验收合格的,各验收部门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提交到联合验收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中的建设内容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2.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验收部门在现场验收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各验收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同步送达给建设单位和验收牵头部门。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通知需复验的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
3.复验结束后,相关法定验收部门应出具复验意见,复验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复验合格的,验收部门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提交到联合验收窗口,由收发件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复验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复验不合格事项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书(加盖验收部门印章),该事项办结。
4.如果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确认“不合格”,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及复验不合格的验收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文书。不合格项目具备重新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七、竣工验收备案
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提交给联合验收窗口,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竣工监督、竣工档案认可等事项均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验收备案规定的,住建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验收备案。
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出具不合格意见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住建部门不予备案。
八、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职责
梳理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验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梳理,整合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各验收部门职责
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2.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工作台账,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管处罚措施,对复验不合格项目的各方主体,依规定纳入不良记录。
4.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并将工作组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
5.实行牵头部门首接办件负责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文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法定验收部门对有关申请事项进行协调或会审,相关法定验收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做出审查意见。同一阶段各相关法定验收部门逾期未做出审查意见,视同默认同意,因此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由逾期部门承担。
(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职责
1.为联合验收工作提供窗口设置、验收用车等保障工作。
2.配合牵头部门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及时跟踪改革情况。
(四)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此项工作后方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联合验收。
2.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九、监督管理
各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