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杭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6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各村被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等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上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上杭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上杭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4 月 3 日
附件
上杭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乡镇 | 村(居) | 地类 | 面积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补偿 标准 | |
蛟洋镇 | 梅坝村 | 林地 | 0.8996 | 13.98 | ||
下道湖村 | 园地 | 0.0653 | 29.13 | |||
林地 | 0.3489 | 13.98 | ||||
建设用地 | 0.5537 | 13.98 | ||||
蛟洋村 | 耕地 | 0.5754 | 69 | 2.7 | ||
其他农用地 | 0.0128 | 13.98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发布机构:上杭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