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租房贷”专项治理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6-11  /  浏览:3293 次  /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近期,少数房地产中介租赁机构与网贷平台合作,在开展住房租赁服务业务时,以承租者名义办理“租房贷”进行贷款集资,严重损害出租者和承租者合法利益,造成金融风险。为加强中介机构规范从业,防范“租房贷”风险,切实保护出租者和承租者合法利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和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措施:

  一、规范租赁备案管理

  (一)房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和住房租赁机构出租住房业务,中介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到当地房产交部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住房租赁备案证明以作为可以作为承租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用于向公安机关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规范房屋租赁金融业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小额贷款或网贷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租房贷款授信资质审查,不得向没有明确贷款意愿的借款人(承租者)办理贷款业务,对非借款人本人面签或未经本人授权的不得发放贷款;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开展“租房贷”相关业务,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违背承租者意愿,强迫、诱骗承租者签订“租房贷”合同。

  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合规金融产品,满足租赁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支持住房租赁机构以企业名义申请经营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

  三、加强租赁资金监管

  (一)房产经纪机构

  房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租赁合同仅为承租者与出租者达成的双方合同。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者不得扣留押金,租赁关系结束后,出租者应当立即退还押金。房屋租金由承租者直接交付出租者,严禁房产经纪机构经手截留房屋租金、押金;严禁经纪机构以承租者名义通过“网贷”平台套取房租贷款;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

  (二)住房租赁机构

  租赁机构出租自有住房,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闲置住房,以机构名义出租给承租者的,租赁机构与承租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长于租赁机构与出租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严禁设立“资金池”,擅自侵占和挪用承租者租金。承租者先支付的房租,须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需要支付原出租者的剩余租期租金。

  四、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全省开展“租房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重点查处“租房贷”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中介服务,打击违法发布虚假房产租赁广告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企业,要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房产中介机构违法建立“资金池”,擅自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或与网贷平台等放贷组织勾结,强制承租人办理“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规企业网站或APP。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近期,少数房地产中介租赁机构与网贷平台合作,在开展住房租赁服务业务时,以承租者名义办理“租房贷”进行贷款集资,严重损害出租者和承租者合法利益,造成金融风险。为加强中介机构规范从业,防范“租房贷”风险,切实保护出租者和承租者合法利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和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措施:

  一、规范租赁备案管理

  (一)房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和住房租赁机构出租住房业务,中介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到当地房产交部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住房租赁备案证明以作为可以作为承租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用于向公安机关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规范房屋租赁金融业务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小额贷款或网贷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租房贷款授信资质审查,不得向没有明确贷款意愿的借款人(承租者)办理贷款业务,对非借款人本人面签或未经本人授权的不得发放贷款;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开展“租房贷”相关业务,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违背承租者意愿,强迫、诱骗承租者签订“租房贷”合同。

  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合规金融产品,满足租赁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支持住房租赁机构以企业名义申请经营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

  三、加强租赁资金监管

  (一)房产经纪机构

  房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租赁合同仅为承租者与出租者达成的双方合同。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者不得扣留押金,租赁关系结束后,出租者应当立即退还押金。房屋租金由承租者直接交付出租者,严禁房产经纪机构经手截留房屋租金、押金;严禁经纪机构以承租者名义通过“网贷”平台套取房租贷款;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

  (二)住房租赁机构

  租赁机构出租自有住房,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闲置住房,以机构名义出租给承租者的,租赁机构与承租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长于租赁机构与出租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严禁设立“资金池”,擅自侵占和挪用承租者租金。承租者先支付的房租,须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需要支付原出租者的剩余租期租金。

  四、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全省开展“租房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重点查处“租房贷”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中介服务,打击违法发布虚假房产租赁广告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企业,要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房产中介机构违法建立“资金池”,擅自侵占、挪用承租人租金,或与网贷平台等放贷组织勾结,强制承租人办理“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规企业网站或APP。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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